版协概况

协会章程

 中国出版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出版协会,英文名称为:The Publishers Association of Chin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出版发行的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出版工作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促进出版事业的发展和出版队伍的建设,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推动出版业的创新、改革、发展,推动与国际出版界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交流与合作,为繁荣社会主义出版事业,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而奋斗。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共中央宣传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在中共中央宣传部的指导下进行出版队伍的职业道德教育、业务培训工作,开展出版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活动,促进出版从业者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的提高;

    (二)竭诚为读者服务,大力推进全民阅读工程,营造积极向上的学习氛围,使多读书、读好书的理念深入人心,让健康阅读成为人们生活习惯,让出版者真正成为作者与读者之间联系的桥梁;

    (三)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参与制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

    (四)经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组织开展“韬奋出版奖”和“中华优秀出版物奖”评奖活动,促进大批优秀出版人才和优秀出版物的出现;

    (五)加强行业自律,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出版单位和从业者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的自觉性;

    (六)遵守我国《宪法》、《出版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出版者的合法权益;

    (七)按照我国《著作权法》和相关法规,加强出版者与著、译者的团结,尊重和保护著、译者的合法权益;

    (八)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密切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出版界的联系,加深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以及海外华人出版机构间的友谊,扩大交流与合作;

    (九)积极参与国际出版商协会及国际出版组织的活动,加强同各国出版界朋友的友好往来,增进友谊,加强交流与合作,扩大中国出版业的国际影响,维护中国出版者的合法权益。助力中国出版业“一带一路”出版合作走深走实,促进中外出版合作项目对接落地;

    (十)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与出版界各专业协会、学会、各地出版协会进行多方面的合作;

    (十一)开展为实现本会宗旨相关的其他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的各级各类出版发行单位(包括国有、集体、民营、合资出版发行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出版协会,全国性的出版教育、出版科研、出版印制、出版材料供应以及出版技术服务等与出版紧密相关的单位,均可自愿申请入会。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的意愿;

    在本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2年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决定各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1922日中国出版协会第七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